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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制度汇编
日期:2020-12-16 16:50:52  发布人: 览量:

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工作制度

第一条 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脱岗,请假提前一天申请。

第二条 文明礼貌。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态度热情,耐心服务。

第三条 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泄露有关消息,严格保护来访者个人隐私。

第四条 要事请示。重大突发事件和重点、难点问题及时请示上报。

第五条 办理登记。受理咨询案件必须登记,并妥善保存。

第六条 迅速干预。如果心理危机来电,应设法稳定来访者情绪,取得其信任,并及向上级时汇报请示。

第七条 积极热情。热情接待来访者,认真倾听来访者咨询的问题,耐心解答。

第八条 安全卫生。当班人员下班后,关好门窗,保护财产安全、爱护公共设施。


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工作规范

第一条  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道德规范,热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指导工作。

第二条  平等对待来访者,充分体现热情、尊重、接纳、真诚、积极关注的工作准则。

第三条  使用未成年人理解的语言,向来访者解释指导中心的工作性质和范围,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心理咨询,助人自助。

第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来访者隐私,对有关资料和案例保密。

第五条  保持和来访者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来访者及家长建立心理咨询和教育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不得接受来访者及家长任何物质报酬和馈赠。

第六条  努力建立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帮助来访者过程中积极争取家长、教师的支持配合,跟家长和教师讨论时,要以保护、促进未成年人的发展为出发点。

第七条  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咨询问题的特征及自身的特殊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必要时及时转介其他咨询师。

第八条  不得滥用心理测验,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量时,必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测量专业委员认可的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

第九条  加强自身修养,守时守信、乐于奉献。

第十条  主动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认真参与各类检查、考核。


心理咨询人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愿意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奉献时间和精力,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二、心理咨询教师要遵循“尊重理解、真诚保密、助人自助”的辅导原则,认真做好来访者的接待工作,完成辅导记录。

三、守时守信,热情服务,让自己的工作真正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努力维护学校心理咨询室的声誉。

四、心理咨询教师应不断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知识,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辅导技能和服务水平,并推动这项事业的发展。

五、心理咨询教师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对来访者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单独保管,不列入学校有关档案,不将来访者的案例作为谈话资料。在因专业和教育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所有可能会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在得到来访者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六、心理咨询教师应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对自己能力范围外的个案,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

七、危机干预:在心理辅导过程中,如果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教师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八、心理咨询教师应保持自身情绪的稳定与身心健康,在自身处于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避免接待来访者。

九、心理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心理咨询室的各项制度。


 
心理咨询室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因事不能按时值班的,应在值班前一天告知中心负责人,以便中心安排调值。

二、以热情、积极、负责的态度,本着“助人自助”的原则,做好每位来访者的接待工作,在咨询工作中,要有效地表达出“爱心、耐心、诚心、细心、虚心”,为来访者创设一个温馨、安全的咨询环境。

三、在咨询过程中遇到有自杀、杀人倾向或精神疾病等危机学生时,及时与中心专职人员联系并说明情况,并做好咨询记录。咨询过程中遇到问题比较复杂的,可以进行续约,对存在精神类疾病的学生及时转介到医院。

四、值班人员在每次值班结束时,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值班记录和咨询记录,保证记录的完整性(记录留存中心),并及时做好个案的整理、分析及积累工作。

五、值班人员不允许于值班地点接待校外来访者。

六、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咨询记录、咨询录音以及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对外泄露,研究、写作、发表等引用咨询资料时须对咨询内容做保密处理。


心理咨询档案管理规定

一、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档案是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系统化与科学化的重要依据,加强了未成年人心理服务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因此,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心理健康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测评报告;心理咨询记录材料;重点对象访谈跟踪记录材料;精神疾病的记录材料;以及各种与来访者的心理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材料。

    三、平时对未成年人进行的心理治疗和咨询、测量等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人保管和专柜存放,并建立档案目录。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

    四、建立查阅制度。查阅未成年人心理档案,必须由学校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查阅使用学生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严禁擅自携带心理档案外出,心理档案一般不得外借。

    五、严格保密制度,知晓档案内容者,须严格保密,不在公共场所和亲友面前谈论有关内容,如有泄露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六、未成年人心理测验结果仅供咨询工作人员参考,不作诊断证明。

七、本规定由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负责解释。


心理咨询保密原则

心理咨询工作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一、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三、在没有征得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心理咨询师不得随意透漏与来访者相关的信息,心理咨询师也不得随意打探来访者与咨询无关的个人隐私。

四、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心理咨询师在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的询问时,不得作虚假的陈述或报告。


心理咨询工作流程

一、预约:来访者尽量提前预约,可直接来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预约或通过电话预约。中心地址: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行政楼4楼,预约电话:0394-8916916(如果来访者不能在预约时间到或是要更改预约时间,请提前24小时通知)。

二、登记:登记来访者预约的咨询时间及想咨询的问题类型。

三、排序:来访者自由选择咨询师或根据来访者问题类型由咨询中心安排咨询师,并确定咨询时间。

四、咨询:提供良好的咨询环境,给来访者最大的帮助。

五、记录:详细记录对来访者咨询过程中的相关内容(包括来访者姓名、来访时间、地点、内容)。

六、存档:对咨询的相关资料,分类进行保密管理,由专人负责,未经中心主任同意,任何人均不能接触个人咨询资料。


心理咨询预约制度

为规范心理咨询程序,从即日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实行咨询预约制度。中心将在学期初通过展板、橱窗及校园网公布心理咨询值班表。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可根据值班表及自己时间来选择咨询时间和心理咨询师。

一、预约方法 

咨询务必提前至少一天进行预约,目前可提供的预约方式主要有:

来人预约:来访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前往行政楼4楼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办公室提出预约申请。

电话预约:来访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可拨打电话0394-8916916进行预约。

邮件预约:来访者可发邮件至zksxlzxzx@126.com进行预约。邮件请以“预约”为主题,并请务必提供有效的联系电话和适宜的通话时间,以便中心及时联系。

二、心理咨询室地址:

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

  地址: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行政楼4

电话:0394-8916916

咨询时间:下午230-500

注:如遇心理咨询师不在并且无法电话预约时,可直接填写心理咨询预约单投入咨询室门口的信箱,中心会尽快联系,确定咨询时间。

三、预约注意事项

1.每次咨询时间50分钟,请准时前往心理咨询室咨询。

2. 一次咨询结束时,可预约下一次咨询时间,具体情况与咨询师协商确定。

3.若迟到,咨询时间不顺延。若迟到15分钟,视为退约,请重新预约。

4.如果预约时间里不能赴约,请提前电话退约,或前往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取消预约。


心理热线运行机制

本中心拥有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热线0394-89169160394-8915166两部热线电话,同时配备3名专职心理咨询教师值守,热心接听心理求助电话,并给予及时处理。本热线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来电接待

值班人员接听热线电话后,要根据来电者的陈述,按照心理咨询相关要求进行疏导和化解,如需进一步咨询或面谈可转至心理咨询师,并预约时间。

(二)来访接待

当求助者来到本中心后,由工作人员接待并填写来访登记表。根据求助者的咨询类型,为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三)记录归档

在心理辅导结束后,由咨询人员将个案完整记录并整理归档。

(四)后续服务

对中心不宜接受或需要心理治疗的来访者,要及时转介有关部门,并密切关注其心理进展状况。


心理咨询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心理咨询工作接受专家督导,是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有力保障。心理咨询人员接受督导,是专业化成长的必经过程。为进一步提升我院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水平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管理层次,根据我院具体工作情况,实施心理咨询督导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心理咨询督导工作的人员构成

心理咨询督导由督导师和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共同组成。

二、心理咨询督导工作的具体目标

1.专业认同:帮助心理咨询师充分认识自己的专业角色,设定清晰的职业行为边界,遵守职业伦理规则,提高服务质量。

2.个人发展:提高心理咨询师对自我的觉察或敏感度;检查个人在咨询过程中所呈现的优缺点,了解个人化的困扰如何影响咨询的过程。

3.专业水平:帮助心理咨询师熟练掌握、运用心理咨询的专业理论、技巧和方法的;提高咨询师分析和解决个案问题的能力。

三、心理咨询督导的任职条件

心理咨询督导应是具有国家注册心理咨询(治疗)督导师资格或具备相应的心理咨询(治疗)专业能力、角色认知能力、处理督导关系及督导干预能力和通晓相关法律规范及伦理准则能力等的心理咨询(治疗)专家。

四、心理咨询督导的具体职责

1.每年举办1-2次面向全体心理咨询师及心理健康辅导员的专题讲座、系列培训等。

2.每年2-3次面向个体或群体心理咨询师的个案督导,或以督导会议或电话督导等灵活方便的形式满足工作需要。

3.在适当的情况下,帮助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源。

五、心理咨询督导工作的具体内容

1.案例讨论:心理咨询师清楚明晰地报告案例;督导师就个案进行分析与说明,帮助心理咨询师解决求助者的诊断问题。

2.会诊:督导师帮助心理咨询师解决求助者的治疗问题。

3.咨询关系分析:分析和检验咨询关系是否有违规情况,心理咨询师是否做到共情,求助者是否发生移情。

4.个人成长:帮助心理咨询师增进自我意识并解决其自身的问题,包括过去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督导关系分析:分析和检验建立的督导关系,督导者是否做到共情,被督导者是否发生移情。

6.教学:督导师通过言传身教与心理咨询师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

六、心理咨询督导的聘任

心理咨询督导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出聘任名单,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三年,可续聘。

七、心理咨询督导的工作条件及待遇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满足督导工作开展所需的场地、设施等要求;对严格履行相应职责的心理咨询督导师支付每年3000元基本酬金。

八、未尽事宜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制定,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1312


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危机干预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发现有心理健康危机或潜在心理健康危机的未成年人,并及时进行干预,预防未成年人因心理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负责人任组长,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市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四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全市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未成年人,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

2.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问题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严重受挫、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严重人际冲突或突遇严重挫折者。

4.过去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或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明显内向、与别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6.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亲子关系恶化等。

8.有明显的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者。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产生危害者。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进行生命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对未成年人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未成年人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未成年人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七条  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异常要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保证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未成年人心理危机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八条  逐步完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协同学校、家长一起做好心理危机的预防工作。

第九条 建立未成年人心理状况汇报制度。学校和家长要积极配合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开展工作,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报告。

第十条  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值班报告制度。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健康辅导值班期间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心理障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应及时组织专家对各方面报告的心理危机未成年人进行及时分析。

第十一条  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应及时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有心理危机倾向的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试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校和家长。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二条 建立支持体系。学校和社区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培养未成年人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营造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学校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应该经常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困难,做未成年人的知心朋友。对有心理困扰的未成年人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还应动员未成年人家长、朋友对危机未成年人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家长将孩子接回家休养。

第十三条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未成年人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者,以在市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接受心理咨询和治疗为主。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较高者,必须立即将其转送专业医院治疗。

第十四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未成年人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相关部门、年级、班级应及时阻断,消除对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在开展心理辅导时接待有严重心理障碍的未成年人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心理咨询老师应不让未成年人离开,立即报告给市心理健康辅导中心领导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要委派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六条 建立救助体系。对于突发未成年人自伤自毁事故,学校老师等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领导,并进行紧急援救。紧急情况下,可先将未成年人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再行汇报。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心理危机事件处理后应将当事人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同学、老师的旁证材料等)提供给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备案,填写《未成年人危机事故情况表》。未成年人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校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校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存档。

第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未成年人申请复学时,除按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学校出具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九条 对心理疾病康复后复学后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同时,对他们给予特别关心,应安排学生干部、室友对其密切帮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班主任每周至少应与其谈心一次,并及时向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报告该生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应对产生过心理危机的未成年人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其进行心理状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校和家长。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专业性强、要求高的工作,专、兼职从事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教师必须经过系统培训,能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失职造成未成年人生命损失的,要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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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0394-8916916 地址:周口市开元大道周口职业技术学院行政楼4楼